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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庆市委关于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1 00:21  点击率:

200510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结合安庆实际,现就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推进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的重要性

  1、充分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重要作用的重要保证

  2、推进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是党委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全市各级政协的自身建设,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使政协工作更加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3、推进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有利于加强全市各级政协的自身建设,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使政协工作更加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 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4、政治协商内容。政治协商是对本地区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我市开展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的重要文件;事关全局的重大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调整变更;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50多年来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科学概括了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党委提出的重要人事安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修订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具有地方法规性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修改;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提交政协协商的其他重大问题;政协各参加单位建议政协协商的重要问题。

  5、政治协商形式。政治协商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包括党委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市直有关部门的对口协商会议等。

  6、政治协商程序。党委、政府把重大问提交协协商的要求列入各自的议事规则,作为民主决策必要程序和重要环节,确保“三在前、三在先“制度落实。政治协商应建立的程序是:(1)制订计划,确定议题。每年年初,政协党组根据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按照规定的协商内容,主动向党委提出重要协商议题的安排建议,并由党委、人大、政府办公室同政协办公室就政治协商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制订工作计划。(2)充分准备,精心组织。确定的协商议题,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相关文件材料提前前送交政协;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应提前通知政协;对于重要前送交政协;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应提前通知政协;对于重要问题的协商,如政府工作报告,可在政协全体会议前召开的政协常委会议上进行专题协商。政协要组织有关委员围绕协商议题,深入调研,了解情况,搜集材料,做好准备。根据会议议题,党委、政府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并就提交协商的议题及内容作出说明。(3)认真落实,及时反馈。对协商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并及时向政协进行书面反馈。

  三、 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7、监督内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府依法行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情况;重要“窗口”行业的行风情况;政协建议案和提案办理落实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8、民主监督形式。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所提出的政协提案;政协领导及政协有关部门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专项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纪行为的检举揭发;政协召开咨情议政会和委员约谈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受聘担任特约监督员;政协委员通过政协大会发言、调研视察、政情交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9、民主监督保障。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高度重视政协通过监督活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同级政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工作机制,拓宽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党委、政府开展的就贯彻执行上级党委重要方针政策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应邀请政协领导参加。要切实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要建立民主监督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抵制和阻挠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10、参政议政的基本点是:参加本地区政权和组织建设,参与本地区大政方针和地方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本地区重大事务的管理,参与本地区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制定和执行。

  11、为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党委、政府要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凡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重要精神以及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政府每年年中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重点工作。坚持邀请政协有关人员列席党政有关会议制度,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党政有关部门在重大庆典、出国出境考察、招商引资和国际友好交往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完善党政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规范市各套班子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及县(市)区各套班子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支持政协就全局性、战略性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有组织的调研,也可委托政协就有关方面的问题开展调研。对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党政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12、重视参政议政成果的反馈。党委、政府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政协的意见建议。政协提出的重要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责成有关方面书面反馈办理结果;政协委员和党派团体的提案,承办部门要确定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加强与提案人和提案单位的联系,共同研究办理的措施,并在提案交办后三个月内答复;提案办理情况要列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对政协报送的各类调研报告及重要社情民意信息,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以适当的形式反馈。

  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3、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一次政协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党委和政府都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政府领导要到会听取委员意见。政协常委会议,视情邀请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要把人民政协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14、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政协党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政协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委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政协的一些重大问题,应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党委可视情委托政协党组召开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协委员人选的产生和调整,党外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等问题,应事先征求同级政协党组的意见。

  15、加强政协的组织、制度建设。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规定的党内外比例。政协要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协《章程》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要定期考察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对无所作为的委员,可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由政协党组提出调整意见。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健全机构,配足编制,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间干部交流的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支持人民政协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一套适合人民政协自身特点、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运行的制度,如党政领导参加政协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制度、政协领导列席党政有关会议制度、协商监督议题通报制度、对口联系制度、视察调研制度等,不断健全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机制。

  16、加强对政协理论的学习研究和政协工作的宣传。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作为党政干部考试考学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党委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要把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列入年度计划,加大宣传力度,为政协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17、逐步改善政协的工作条件。切实保证政协的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活动经费;逐步改善政协的办公条件,加强政协信息化建设,为政协工作提供物质保障;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在时间和出差费用等方面提供保障。

  18、本《意见》下发后,各县(市)区党委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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