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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1 00:21  点击率: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局以上单位:

  县委同意《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潜山县委

                     200745

中共潜山县委文件

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民主监督和继续推进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的积极作用,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是指由本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公用事业等部门,以及服务行业的“窗口”单位提出,经县政协推荐,县政协委员在上述部门或单位担任监督员行使民主监督职责。县政协委员担任这类监督员,可由各聘任部门或单位确定具体名称,在县政协则统称特约监督员。

  二、特约监督员的职责是:对聘任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和贯彻落实,通过批评与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三、聘任、推荐特约监督员工作,要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在履行政协职能特别是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一个部门或单位聘任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一般 以2-4名为宜,以体现实施监督的代表性和科学性;各聘任部门或单位应事先以公文形式向县政协申报,县政协办公室商聘任部门,提出推荐人选,征求被推荐委员同意,并报请分管主席确定,由县政协办公室以公文形式回复聘任部门或单位。

  五、特约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部门或单位应向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发放特约监督员证,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活动制度,要将特约监督员的活动纳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

  六、聘任部门或单位要主动向所聘特约监督员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答复咨询,让特约监督员知政知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特约监督员参与有关工作检查和评议活动,应保证每年开展监督活动不少于两次。

  七、聘任部门或单位对特约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意见要及时处理反馈,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对处理意见反馈不及时的,特约监督员可以要求了解情况,聘任部门或单位不得拒绝。

  八、聘任部门或单位开展工作总结、年度考核、行风评议及表彰奖励,应征求和听取所聘特约监督员的意见。不得对提出批评意见或对严重问题进行举报的特约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要切实维护县政协委员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责的权利。

  九、聘任部门或单位要经常与县政协办公室沟通特约监督员工作情况,以不断加强和改进县政协对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指导。

  十、特约监督员任期已满,聘任部门或单位应向县政协反映所聘特约监督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

  十一、特约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直接向聘任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与建议,也可以向县政协反映有关情况,县政协视情组织调研,以适当方式向聘任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特约监督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得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谋取私利,如有谋私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三、特约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积极支持和宣传聘任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沟通部门或单位与群众的联系。

  十四、特约监督员要主动与县政协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映监督工作情况。

  十五、切关加强对特约监督员工作的领导。县政协特约监督员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确定一名副主席分管,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适时召开特约监督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经验,表彰优秀工作者,推动监督工作切实有效开展。

  十六、本《意见》经县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县政协将适时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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