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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及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1 00:21  点击率: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委和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为鼓励广大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多提提案,提好提案,也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全国政协和县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1、围绕大事,符合规范。提案内容符合“三性三有”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事一案,中心明确,针对性强。

  2、措施具体,建议可行。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言之有据,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具体可行,操作性强。

  3、参考值高,效查明显。提案经办理后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见,被党委、政府纳入科学决策之中;使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得到妥善地解决;对我县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4、提案的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承办单位将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个体抓,具体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建立登记、交办、催办、审核、答复等规章制度,提案办理工作基本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

  2、注重落实,讲求质量。承办单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并且在办理工作中注重办实事、讲实效,对应该解决和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及时抓紧落实;对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提案者的理解。

  3、主动征询,满意率高。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对一些重要提案,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主动征求提案者意见,实行协商办案、开门办案,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提案者的满意率较高。

  三、先进承办个人评选条件

  1、热情办理政协提案,责任性较强。

  2、掌握提案办理的规范化要求,有一定的协调能力。

  3、能按照要求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拟文规范、文字简练、结构严密。

  4、熟悉情况,善于交流,能与委员经常联系,委员及有关部门对办理结果满意率较高。

  四、评选、表彰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按照民主推荐、综合考察、集体审议、上报批准的程序和办法产生表彰对象。

  1、优秀提案应从每年立案交办的提案中筛选,按5%左右的比例确定优秀提案推荐名单(对符合评选条件的集体提案,单独推荐1-2件),报经县政协主席会议批准表彰。

  2、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以日常督查和重点督办视察为依据,从办理质量好、办理数量较多的单位中筛选。每届分两次表彰,每次表彰单位不超过5个。先由提案委提出推荐名单,报经县政协主席会议批准表彰。

  提案承办先进个人由先进承办单位提名,报经县政协主席会议批准表彰。

  3、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适当物质奖励,颁发奖牌或证书。

  4、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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