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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潜山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11-01 00:21  点击率:

2003122日县政协九届二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潜山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简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送交办单位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密切与中共潜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协作,及时互通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密切与各承办单位的合作,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密切与政协委员、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为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服务;密切与本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配合,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加强与上级政协的联系,以取得对本会提案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对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九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潜山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潜山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委员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重点突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刷的提案纸,格式规范,书写工整。

  第十一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退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国家明令禁止的;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问题有不同意见的;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属地学术研讨的;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对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四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请中共潜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立案后,应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中共潜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承办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潜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提案办理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案者进行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列入计划,提出措施,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人,并抄送政协潜山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中共潜山县委办公室。

  (二)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同时,要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办理程序。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在办时提案中,承办单位必须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对于提案者连续多年反复提出的问题,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主动和提案者进行协商和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五)承办单位应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要作进一步解释或答复;表示不满意的,而且有一定理由的,应重新办理。

  (六)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征求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十九条 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提请主席会议研究审定,作为重要提案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条 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并建议县政协对部分重要提案采取视察、专题调研、民主评议等方式推动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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