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治保障,重振民营企业活力
与动力的建议
据市政协委员房瑞、徐三童反映,当前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多,存在民营企业活力动力不足、经济运行呈现通缩迹象、市场在萎缩等问题。除疫情与国际局势外,我国偏于严苛的征信制度和金融秩序的不规范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要重振民营经济的活力与动力,就要完善和健全法治保障,为此建议:
一、金融机构要深化改革,回归实体。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优化金融机构的改革方案,除去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陈规陋习,让金融回归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
二、规范信贷产品,统一制定考核。全面排查各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下架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或侵害贷款主体权益的信贷产品。对合规的信贷产品,制定规范公正能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统一合同版本。重新核查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制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承载着繁荣和稳定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功能,其内部的考核制度应由国家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剔除不利因素,助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三、优化征信制度,提振经济活力。科学界定不良信息构成条件,不能因政府、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来惩戒各类主体;给予民众重新创业的机会,包容创业失败,放宽不良行为修复,把不良行为保留时间改为结清日为止,以激发全民创业的激情,这样市场才有活力与动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合理处置违约。监督各金融机构落实中央政策和央行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两个《通知》落实情况,严查违反《通知》规定的抽贷断贷行为,理性对待疫情期间发生的债务违约,主动帮助借款主体办理延期或展期,协商债务逾期解决办法。与其不良资产的贱卖,不如给企业化解债务的时间,只有用时间换空间,市场才能盘活,方可实现双赢。
五、拓宽审理渠道,慎用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方法院在审理疫情期间产生的债务违约案件,防止地方法院沦为资本的催收工具,应以发展和繁荣市场经济的高度来协调疫情期间的债务违约,争取做到能不诉的则不诉,需执行的缓执行。严格区分有钱不还的“老赖”和“诚而不幸”的债务人,慎用限高等惩戒措施。只有让现有的各类社会主体活起来,才能更好的解决债务问题,从而激发更多的民众敢于创业投资,企业放心创新增容,就会拉动就业,带动消费。
六、完善法律规章,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制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权益的相关法律条文,让民营企业同国有主体享有同等的权利。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只有在法治和制度上解决民众的后顾之忧,金融体系得到优化,资本得到流通,市场才能活跃,民营企业才会有活力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