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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发展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0-31 23:47  点击率: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有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近期,县政协刘南征副主席率领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部分委员,就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赴司法局、天柱山镇、王河镇庆丰村、梅城镇新建居委会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经县政协十届二十八次主席会议讨论和审定,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现状与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走向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呈现出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逐渐成型,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目前,全县建立各类调委会216个,其中村级调委会185个,居委会16个,企业15个,共有调解员745人。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仅2004年,我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种纠纷1951件,调解成功1874件,成功率达96%以上,防止民转刑案件3456人次,占调解案件的2%;防止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2331人,占调解案件的1.6%,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够健全。全县仍有部分乡镇村未确定调解信息员,调解小组以及边远地区调解组织机构未建立或不健全,使全县调解组织网络出现“断层”与“空档”。

  二是调解队伍有数量但素质尚需提高。从司法局的汇报材料上看,乡镇撤并前,有调解员1425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调解队伍人数的52%,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人从未经过严格培训。调解业务不精、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调解队伍的主要问题。  

  三是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上大相径庭。从调研情况看,我县大部分调解主任是兼职的,他的主责或是村支部书记,或是村委会主任,或兼任治保主任、村会计。表面上,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但村(居委会)干部兼职多,工作任务繁重,无法将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

  四是调解经费有规定但落实难。《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对调解经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落实。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于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各级财政未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预算。调委会因经费紧张,工作时举步维艰。

  二、意见和建议

  (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立足基层,贴近群众,在工作中以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潜山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使双方在“和风细雨”中消化矛盾,从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防止矛盾的激化。同时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均缺少不了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工作充分了解、重视和支持,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

  从调研情况看,多数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村民组有调解信息员,但从全县总体上看,调解工作发展不均衡。建议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要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使矛盾发生时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睫。建议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均可作为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对象,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县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调查中暴露的问题,除了认识上原因外,指导不力、缺乏科学具体的指导方法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要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当前,司法行政机关要着重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良好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努力完成收编建所工作。建议结合乡镇撤并后续工作,调剂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乡镇干部从事司法工作,满足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三要加强培训,为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用两年的时间做到全部持证上岗。要做好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颁证工作,保证“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建议与县委党校基层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既减小成本,又扩大了培训范围。四要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要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联系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五要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县、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公开选任的社区首席调解员(专职)实行月工资报酬制,乡镇首席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要不断创新思路,拓展筹资渠道。市、县应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抚恤金,定期召开全县性的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进行总结表彰。要创造条件,解决人民调解员的人身安全、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以利于调解员全身心投入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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