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盲道让“位”的建议
据市政协委员仰宝峰反映,潜山市城区梅苑路(老供电公司至济民医院路段)划有许多停车位,但道路北侧停车位存在停车位占用盲道现象。经测量停车位宽约2米,盲道至停车位外沿宽约1.5米,盲道约0.5米。通常来说,一般的轿车宽度在1.8米左右,停车位宽2米是底限。所以在该路段停车位停车,必然会占用盲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占用、损毁盲道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相关部门在划定停车位时,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划定停车位,不得公然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对残疾人的尊重和关爱,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盲道是方便盲人行走的,每个人都应该维护好盲道的通行环境,为盲人出行搭建一个畅通的通道。
为此建议结合“便民停车”行动,将占用盲道划停车位的予以改正,利用现有边角地、零星地、拆迁用地和闲置地划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