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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抓共管 保障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2-05 10:29  点击率:

  

2023年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市60岁以上人口在全市人口占比达到23.04%,65岁以上人口占比17.82%,分别高于我国平均水平的19.8%和14.9%。

随着城市建设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不少超龄农民工为减轻子女压力,继续务工但当前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超龄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存在争议,而我市对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二是劳动权益保障存在区别。超龄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管理下进行从属性劳动,却无法与适龄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保障。三是处理劳资纠纷效果欠佳。目前我市处理超龄农民工劳资纠纷的部门仅有劳动监察大队,导致超龄农民工维权路径狭窄,劳资纠纷得不到有效疏导,从而容易引发社会性风险。

如何保障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规范性文件上形成统一明确的规定。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与适龄农民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建议市委市政府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对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同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层面给予超龄农民工保障

 2.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示超龄农民工在用工时签订《劳务协议书》,并制作统一的《劳务协议书》文本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劳动保护、维权途径等相关内容,一旦发生纠纷,超龄农民工可依据《劳务协议书》的约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督促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超龄农民工在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督促用人单位购买商业性的人身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准工伤保险)来规避巨额赔付风险,让超龄农民工发生事故后赔偿有了保障,减少政府涉诉涉访风险。

 4.加强职能监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中侵犯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参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时发出指导性建议并监督执行,对雇佣超龄农民工的企业,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内,积极研讨应对之策,帮助企业健全用工制度,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5.建立多元化维权机制。政府应建立以人社、法院、工会、信访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的超龄农民工权益保护维权机制。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维权部门应及时介入做好化解工作,人社、法院等部门应同时做好政策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保障维权机制,同时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查控相关责任单位的财产,为日后执行提供保障。   

6.加大法律宣传和培训。政府应加大对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超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超龄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全市法律工作者有义务为用人单位和超龄农民工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培训,对发生事故的超龄农民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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